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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前法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唐仲君与深圳前海融资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仲君,深圳前海融资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民初字第13号原告唐仲君。被告深圳前海融资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秋。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上述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 海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良(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