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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俞建萍与宁国市潘村投资有限公司、张秋兰、赵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萍,宁国市潘村投资有限公司,张秋兰,赵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64号原告:俞建萍,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宁国市潘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赵利民,总经理。被告:张秋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赵利民,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萍与被告宁国市潘村投资有限公司、张秋兰、赵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建萍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建萍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俞建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胜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