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张祖国、费孟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张晶,张祖国,李臣伟,费孟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代表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告张晶,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祖国,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臣伟,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费孟珍,女,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张晶、张祖国、李臣伟、费孟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