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与单朝李耀祥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朝,李耀祥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75号原告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深圳市。代表人汪腾锋。委托代理人张青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朝,男,汉族,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被告李耀祥,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