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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与单朝李耀祥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朝,李耀祥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75号原告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深圳市。代表人汪腾锋。委托代理人张青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朝,男,汉族,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被告李耀祥,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