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刚阳,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辩护人曹应霞,长沙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辩护人文晶,长沙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曹应霞、文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提供其驾驶的牌照为湘A×××××的黑色帝豪小轿车作为吸毒场所,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乙、杨某、代小伟等人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2月至3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提供部分毒资,并驾驶其牌照为湘A×××××的黑色帝豪小轿车购买毒品后,将该车作为吸毒场所,停放于长沙县双江镇金井山岭上,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吴某乙在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2015年2月至3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提供部分毒资,并驾驶其湘A×××××号小轿车购买毒品后,将该车作为吸毒场所,停放于长沙县双江镇跃进水库堤上,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吴某乙在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5年2月至3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提供部分毒资,并驾驶其湘A×××××号小轿车购买毒品后,将该车作为吸毒场所,停放于长沙县双江镇金井山岭上,容留并伙同吴某乙、杨某在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2015年2月至3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提供部分毒资,并驾驶其湘A×××××号小轿车购买毒品后,将该车作为吸毒场所,停放于长沙县双江镇金井山岭上,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吴某乙、代小伟在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另查明,2015年3月25日,长沙县公安局以吴某甲等人在陈某经营的位于长沙县双江镇罗代路的“东边乡里”夜宵店吸食毒品而将其传唤到案。经检测,对吴某甲、吴某乙、罗某、陈某的尿液采取胶体金分析法进行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筛选实验,结果均为阳性。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尿样毒品成份检测报告》、《抓获证明》、指认照片、户籍证明;证人吴某乙、罗某、杨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并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吴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吴某甲因吸食毒品被传唤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且当庭亦如实供述,并认罪、悔罪,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项意见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吴某甲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伶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