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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蓝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53号原告蓝某,农民。被告童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蓝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蓝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