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蓝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53号原告蓝某,农民。被告童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蓝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蓝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