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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汪波申请执行陈占军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波,陈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汪波,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占军,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郸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占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占军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