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汪波申请执行陈占军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波,陈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汪波,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占军,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郸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占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占军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