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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翼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山西省翼城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翼城县红旗街支行杨风苹6217991770000513179账户上存款8100元扣划至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