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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叶紫阳申请执行吕伯钦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紫阳,吕伯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75号申请执行人叶紫阳,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戢家雪,男,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吕伯钦,男,194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叶紫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伯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1)简阳民初字第08-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伯钦有个人存款1300元,本院将以上款项扣划后,申请人叶紫阳与被执行人吕伯钦达成执行和解:“吕伯钦支付叶紫阳16000元了结本案,其中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已给付),余款6000元在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