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胡海利与胡鸿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利,胡鸿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501号原告:胡海利。委托代理人:杨安成。被告:胡鸿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利与被告胡鸿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鸿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利撤回对被告胡鸿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宛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