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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胡海利与胡鸿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利,胡鸿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501号原告:胡海利。委托代理人:杨安成。被告:胡鸿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利与被告胡鸿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鸿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利撤回对被告胡鸿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宛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