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王英莲、刘振生、于波进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王英莲,刘振生,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地址: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新华路南段43号。代表人:曲春洪,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维权,男。被执行人:王英莲,女。被执行人:刘振生,男。被执行人:于波,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5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英莲、刘振生、于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波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工资存款33600元,每月冻结2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