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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9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艳红、何琛颖与何琛颖、谭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红,何琛颖,谭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942-1号原告刘艳红。被告何琛颖。被告谭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红诉被告何琛颖、谭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艳红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保全申请费370元,共计705元,由原告刘艳红负担。审 判 长  刘瑾嫦人民陪审员  贺春军人民陪审员  彭志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依娜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