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端木雪贞与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端木雪贞,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端木雪贞。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责人:海文伟,经理。本院在执行端木雪贞诉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将本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双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