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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凤阳县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04号原告:凤阳县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长安街名都帝景小区。法定代表人:李皖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传春,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凤阳县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阳县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