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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房雪与张立新、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雪,张立新,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71号原告:房雪,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梅河口市。被告:张立新,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梅河口市。被告:于新,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房雪诉被告张立新、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