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房雪与张立新、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雪,张立新,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71号原告:房雪,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梅河口市。被告:张立新,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梅河口市。被告:于新,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房雪诉被告张立新、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