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志娟与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娟,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李志娟。委托代理人刘建明,系原告的丈夫。被告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娟诉被告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