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微与被执行人康文、方强民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郭微,女,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强,男,1955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康文,女,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郭微与方强、康文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方强、康文未能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郭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方强在案外人马鞍山宁致华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致华辉公司)有债权1100万元,且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宁致华辉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依法向宁致华辉公司管理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方强在宁致华辉公司破产财产中的优先权人民币600万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郭微,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及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院已依法裁定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债权。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牛利梅执行员 王正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