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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彦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彦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强,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彦红。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艳娜,该公司职员。案由: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王彦红损失共计70000元;二、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王彦红损失共计12004.4元(车损4940元,车损鉴定费296.4元、救援及吊车费4000元、三者损失2468元、路面污染损失300元);三、本案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胡希荣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