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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柴某某,女,1984年11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宗憶,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以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柴某某承担。审判员  顾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