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柴某某,女,1984年11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宗憶,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以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柴某某承担。审判员 顾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