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恢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铜川德龙废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德隆废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恢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德隆废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义,该公司经理。铜川德隆废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1098240.6元,本次执行标的600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本次执行标的6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恢字第00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