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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常XX与被告宋X1、宋X2、宋X3、宋X4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XX,宋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常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23020819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XX,男,39岁,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XX组,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X小区X单元XX室。被告宋XX,男,59岁,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XX组。被告宋XX,女,53岁,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XX组。被告宋XX,女,50岁,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XX组,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常XX与被告宋X1、宋X2、宋X3、宋X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米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