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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旭波,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海霞审 判 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张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