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旭波,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海霞审 判 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张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