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凯泉泵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乐军,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1.5元,减半收取250.7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源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宁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