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瑞月与刘喜富、樊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月,刘喜富,樊月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98号原告王瑞月,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江南镇。被告刘喜富,男,55岁,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丹江街。被告樊月娥,女,56岁,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丹江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月诉被告刘喜富、樊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00元,退回原告691.00元。审判员 徐立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贺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