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商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正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正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商初字第0040号原告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红,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振,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飞,男,汉族,1988年1月16日生。原告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金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万晓萍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