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久盛、薛凤梅与被执行人王爱君、张宏凯、姜凤、付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久盛,薛凤梅,王爱君,张宏凯,姜凤,付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薛久盛,男,194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老黑山镇。申请执行人薛凤梅,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薛久盛,自然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薛敬峰,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王爱君,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东宁县林业局职员,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张宏凯,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姜凤,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付艳杰,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东执字第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宏凯名下夏利牌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薛久盛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宏凯名下夏利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