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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与马建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马建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齐学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占朋,该行职员工。被告马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诉被告马建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建新承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