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邓忠海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忠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22号罪犯邓忠海,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1995)威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忠海犯盗窃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1995)鲁刑一核字第131号刑事裁定,核准邓忠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鲁刑执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年二月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鲁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0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二○○六年四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7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6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邓忠海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忠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获记功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邓忠海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198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7年9月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8月刑满释放。该犯1955年3月16日出生,现已60周岁。该犯经山东省滕州监狱医院诊断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胆囊并胆管多发结石疾病。执行机关还提供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2015年3月5日出具的威经司评字(2015)第1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邓忠海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该犯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属于二次犯罪,假释时应从严掌握。该犯现已60周岁,属于老年犯,假释时可适当从宽。该犯患有××,对生活、劳动有一定的影响,假释时可从宽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忠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