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挺申请执行查封吴裕康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裕康,黄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吴裕康,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申请执行人:黄挺,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依据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黄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培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