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某某,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雷某某,个人信息………略。法定代理人雷某,个人信息………略,系申请人雷某某之父。被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行廊镇浦溪镇。法定代表人李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雷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4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予以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4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内的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健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君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