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冉凯全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冉凯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光辉,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凯全,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佳佳,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冉凯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光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涛、田佳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凯全于2014年10月15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款25万元。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原告为其名下豫AR90**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4日。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载明,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保险主要载明,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等,且不计免赔率特约。2014年7月6日,原告驾驶该投保车辆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益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东厂区倒车时,发生事故,致付成生死亡。此事故经郑州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处理,刑拘了原告,原告方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有责任,原告实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被告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余下再在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内赔偿原告,现原告实际赔偿死者家属25万元,未超出61万元的限额之和,且该费用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确认,故对原告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冉凯全保险金25万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负担。宣判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造成付成生死亡事件,并未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故上诉人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全部请求数额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驾驶车辆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益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东厂区倒车时,因疏忽大意致付成生死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按交通事故处理本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上诉人对本案事故负有赔付保险款的责任,在被上诉人实际履行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计250000元的赔偿责任后,上诉人应依被上诉人的请求在交强险及三责险限额内履行赔付责任,且该数额并未超出交强险及三责险赔付限额,故上诉人应依约履行250000元的赔付责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袁 斌审 判 员 钟晓奇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