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路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路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生于1970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路金花,女,生于1960年,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路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路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即被执行人路金花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建军借款2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忠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