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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执指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皮立华与潍坊城市三维空间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立华,潍坊城市三维空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皮立华。被执行人:潍坊城市三维空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258号。申请执行人皮立华与被执行人潍坊城市三维空间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4)潍仲调字第158号调解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皮立华与被执行人潍坊城市三维空间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