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24号佛山市三水深业地产有限公司与张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2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深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大道深业花园55号自编01房。法定代表人:庞鸣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顺华,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斌,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深业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佛山市三水深业地产有限公司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三水深业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凤腾审 判 员 甘 冠人民陪审员 刘伟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颖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