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罗志江与杨维松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江,杨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293号申请人罗志江,男,1986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维松,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罗志江申请执行杨维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048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维松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罗志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维松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0486号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栗建顺执行员 张军挺执行员 崔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