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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本院民二庭与冯伟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二庭,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2242号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冯某,住黑龙江省。本院民二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受理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冯某应当缴纳受理费2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管所、房管局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冯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22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黄继锋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