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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群章与被告河南韶鑫置业有限公司、刘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群章,河南韶鑫置业有限公司,刘学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刘群章,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被告河南韶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号2号楼7层25号。法定代表人刘学廷,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学廷,男,1968年10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群章与被告河南韶鑫置业有限公司、刘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群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群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崔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