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192号原告张某甲,无业。被告张某乙,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