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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192号原告张某甲,无业。被告张某乙,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