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任俊光与王娜、娄心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俊光,王娜,娄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翼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任俊光,男,39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执行人:王娜,女,35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执行人:娄心辉,男,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翼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娜、娄心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娜的银行存款725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