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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图强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住所地图强镇。被执行人田XX,地址图强镇。张XX与田XX人格权纠纷一案,图强林区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田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田XX赔偿此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图强银行、车管所、房产所、工商均无任何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田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田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X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立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静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