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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林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邓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96号,组织机构代码08634812-X。法定代表人吴康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唐,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林平,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邓林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请求撤回上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曹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