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谷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后为15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575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审判员 孟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