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龚美丽与卢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07-1号原告:龚美丽。委托代理人:吴学斌、邓娇梅,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声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美丽诉被告卢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卢声高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恒利新村3幢一单元201室。原告龚美丽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龚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7150元,由龚美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