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69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刘江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5日生育一子王瑞杰。婚前、婚初感情尚可,近几年因被告举止怪异,懒惰不干家务,经济问题、信奉佛教影响家庭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4.04万元;3、位于浐灞新城小区1期12号楼1106室77平米房屋依法分割(价值35万元);4、比亚迪F3依法分割;5、共同债务4万元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愿改正自身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5日生育一子王瑞杰。婚前、婚初感情尚可,近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带孩子在外居住至今。双方2009年购买位于浐灞新城小区1期12号楼1106室约77平米房屋一套,尚有房贷未还清。2014年12月购买比亚迪F3轿车一辆,因买车借款4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结婚登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婚姻基础较好,家庭结构稳固。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夫妻生活本应互谅互让,努力改善自身问题,共建美满和睦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775元,下余7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耀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