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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827号原告罗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