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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石磊与赵华、龚德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赵华,龚德成,房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石磊,农民。被执行人赵华,市民。被执行人龚德成,居民。被执行人房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绪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石磊与赵华、龚德成、房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自觉履行了生效文书所确定义务,且连带给付了被执行人赵华、龚德成尚未履行的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房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