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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庆君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176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庆君,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凌效贤,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庆君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庆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所得赃款人民币28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王庆君不服,以原判决认定其诈骗数额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庆君提交新的证据,欲证实其诈骗数额是人民币8万元。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王庆君具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冰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柯速 录 员  钟 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