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卫志勇与梁为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志勇,梁为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899号原告卫志勇。被告梁为欢。原告卫志勇与被告梁为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卫志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志勇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卫志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农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