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城民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晓华与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窑桥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华,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窑桥居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01491号原告刘晓华,市民。委托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窑桥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东风北路。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欣立,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华与被告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窑桥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1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原告刘晓华负担(原告已预交11811元)。审 判 长 周 衡人民陪审员 汤 滢人民陪审员 祖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镆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