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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赵振兰与北京隆裕泰装订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17-2号原告赵振兰与被告北京隆裕泰装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6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权利人赵振兰于2014年12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6528号民事判决书,即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隆裕泰装订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隆裕泰装订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隆裕泰装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北京隆裕泰装订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65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赵振兰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隆裕泰装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隆裕泰装订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仇洪山执行员  朱洪日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